朵朵
(2023-10-25 21:06):
#paper 徐宗阳. "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 社会学研究.
前一阵南阳音乐节偷盗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村民为什么偷盗?是否“素质低,道德水平低下”单一因素就能够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徐宗阳的这篇论文,试图分析农民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世界与行动逻辑,读来很有意思。
作者在兴民农场及周边村庄进行了4个月的田野调查,调查的核心事件是随着玉米成熟,每天多达三四百仁来兴民农场偷玉米,农场管理人员根本无力控制,即使出动警察抓捕偷盗也没有消失。与之相对应的是,参与偷窃的村民谈及此事不仅不刻意回避,反而有一些“应该”“该当”等理直气壮的表述,甚至“谁拿得多谁光荣”。在讲述时也并不使用“偷盗”这个词,而是用“拿”“掰”等中性词。为什么周边村民会大规模地参与到针对兴民农场的偷窃中,而且对自己的偷窃行为理直气壮?支撑周边村民这种“正当的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基础或者行动逻辑是什么?
作者通过访谈给出的解释框架是:
1. 被建构的“集体”:兴民农场依靠政府强力推动在极短时间内将数千亩土地流转完成,再加上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经营活动,使周边村民在观念上将其建构为“集体”并以对待“集体”和公家的态度与之相处。这种观念的正当性镶嵌于历史传统之中。
2. 被排斥的“外人”:村民进入了匿名的陌生人社会。兴民农场与村民互不熟悉,很难对偷窃进行定位;村民和兴民农场没有交情,将其视为外人,偷窃不会不好意思。而且,村民返回熟人社会中受到村庄舆论的影响。村庄舆论体系非但没有对村民的偷窃行为形成制约,反而发挥了支持和激励作用。
3. 被惩罚的“坏人”:兴民农场为解决玉米失窃而采用的应对措施不仅没能起到消弭偷窃的效果,反而在客观上制造并加剧了与周边村庄相互对立的紧张关系。不少村民将兴民农场视为乡土意义上的“坏人”,为他们偷窃玉米赋予了针对性反抗的意义。
在兴民农场的玉米失窃事件中,呈现了村民的三种观念结构。“集体”“外人”“坏人”的出场顺序,与这一事件的发展逻辑密切相关。首先,被建构的“集体”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发生机制。周边村民亲身经历了快速完成的土地流转,目睹了兴民农场的经营状况,产生了“公家的玉米可以拿”的想法。其次,被排斥的“外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扩大机制。在村民的观念中,“集体”逻辑之外还有内外有别的逻辑,村内舆论默许、支持和激励了对于“外人”的偷窃行为。最后,被惩罚的“坏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固化机制。兴民农场的强力回应在固化周边村民关于“集体”与“外人”观念的同时又增添了“坏人”的逻辑,致使行动开始出现对立的意味。三种观念的相互缠绕也是兴民农场玉米失窃事件难以解决的关键。
建构“集体”、排斥“外人”、惩罚“坏人”是当地村民视角的叙事结构,“外人”和“坏人”也是兴民农场和当地村民给对方贴上的标签。按照“行动—伦—理”的顺序,我们发现农民面对外来者时首先会界定彼此的关系,然后再根据关系背后的原则与之相处。当他们在观念世界中无从判断外来者的位置时,会转而从个体经历或集体记忆中去找寻。之所以农民会将当下的土地流转与历史上的集体化联系起来、将私人经营与开明地主相互挂钩,都是因为他们在界定关系。确定了关系,背后的相处原则和相关期待也随之而来。我们能够发现农民认为“拿点集体的东西不犯什么大错”或者对待外人应该如何行事等行动之“理”的根源。这些支撑行动和关系的“理”并非来源于现实的理性计算,而是来源于历史和传统,这正是行动伦理的动态体现。
总之,很难从一个普遍标准来对农民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同样是偷窃,村民并非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对错,而是依据对象来定义是非。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中所言,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从差序社会向上追溯,这些行动的标准则又根植于传统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与传统儒家的人伦结构(梁漱溟)。